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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2:16:01 GMT -5
该学说试图界定家庭的概念,然而,这个概念不能再基于包括血缘关系的严格意义上的解释。今天的家庭必须被解释为多元化的、民主的、平等的、异性或同性的、生物性的或社会情感性的、建立在情感性和工具性特征的基础上的 [1]。 家庭和亲属关系不能混淆,因为它包含在必须广义解释的范围内。 在属关系是将同一祖先的后裔联系在一起的关系 [2]。 尽管有血缘关系、生物学关系的概念标准,《民法典》第 1,593 条规定,亲属关系不仅可以是自然的、近亲的、民事亲属关系或其他起源,也将得到承认,就像社会情感和异源辅助产生的那样。再生产。 正如莱奥尼所解释的,亲属关系是按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血缘关系建立并按等级计算的。亲属关系可以是直系的,也可以是旁系的,是一个人与共同祖先躯干的联系。在直线上,血缘关系是无限的,并且考虑到了祖先和血统的关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1条规定,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直系亲属。因此,直系亲属包括父亲与儿子的关系、祖父与孙子的关系、曾祖父与曾孙的关系等。另一方面,旁系或横系的亲属关系与来自共同祖先的人们有关,但不是彼此的后裔。因此,以下人员为旁系亲属: a) 兄弟;b) 叔叔与侄子的关系;c) 表兄弟姐妹;d) 叔祖父与侄孙的关系 [3]。 在《动词》中,《民法典》第 1,592 条规定:“第 1,592 条。四代以内旁系或横系亲属,是同宗出身,非相亲相传的人” [4]。 由此可见,直线上的亲属关系程度是不受限制的。另一方面,跨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仅限于四代以内。 尤瑟夫·阿普德·路易莎·托斯塔指出,天然食品是那些用于维持接受食物的人的生命所必需的食品。在这种模式下,食物的目标是营养、健康、衣着和住房 [5]。 根据《民法典》第 1,694 条,亲属、配偶或伴侣可以向对方索取符合其社会状况的生活所需的食物,包括履行其教育义务。 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如下: "第 1,694条。亲属、配偶或伴侣可以以与其社会条件相适应的方式向对方索要生活所需的食物,包括满足其教育需要。§1 食物必须按照各自需要的 比例确定 §2仅当因请求者的过失而导致需要的情况时,食物才是维持生计所不可缺少的。第 1,695 条。当请求者没有足够的食物时,则欠食物他也不能通过他的工作来提供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而他们所抱怨的人可以提供这些物品,而不会错过他的生计所必需的东西”[6 ]。 罗尔夫·马达莱诺认为,食物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温饱、衣着、住房和疾病救助等物质匮乏,也是为了满足道德和文化性质的要求,其福利必须符合人的社会条件和生活方式。以及喂养者的经济能力,因此支持全面的家庭援助 [7]。 因此,维护义务必须根据被喂养者的需要、喂养者的可能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合理性来确定,指导确定的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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